我国法律对继父母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的要求是全面的: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继父母和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可能不限于姻亲关系,在特定情形下可以成立拟制血亲关系。不得虐待或歧视,是对所有的继父母和继子女而言的,即不论是否成立拟制血亲关系,相互之间都不能虐待或歧视。
(2)不得虐待或者歧视是针对所有生活状态而言的,无论继父母子女间是否形成了共同居住的生活状况,他们相互之间均不得虐待或者歧视。
(3)在继父母和继子女不在一起共同居住生活的情况下,继父母在自己配偶抚养教育其与前妻或者前夫所生育的子女的时候,不得进行阻止或者设置障碍,这也是继父母不得虐待、歧视继子女的要求所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