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规定的继父母与继子女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指的是继父母和继子女相互之间不得虐待或者歧视,既包括继父母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子女,也包括继子女不得虐待或者歧视继父母。
在继子女未成年时,一般情况下,继父母虐待、歧视未成年继子女的情形可能会更多。但是也不排除在某些家庭中未成年继子女歧视继父母情形的发生。
这种未成年继子女对继父母进行歧视的原因可能是未成年继子女对自己生父母的感情依恋致使其无法在情感上接受继父母,也可能是受到了原生家庭其他成员——如生父母的父母、兄弟姐妹等人——的偏见的影响,还可能是受到了社会上其他人员的舆论压力的影响等,但无论如何,未成年继子女歧视继父母的情形时有发生,应该引起我们的重视。
在继子女成年时,其有了独立生活的经济能力,在生理上,身体条件往往也会好于继父母;相反,继父母此时年事已高,经济能力会有所下降,此时即有可能会发生成年继子女虐待继父母的情况,这种行为也是为法律所禁止的。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