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24年3月1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银行账户转账50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1年,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3月10日止,年利率为10%。
2025年1月8日,甲公司因资不抵债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乙公司知悉后,于2025年1月1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甲公司偿还借款本金500万元及合同约定的全部利息。2025年1月13日,法院裁定受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并指定了破产管理人。
甲公司辩称,案涉债务应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2025年1月13日)起停止计息,超出部分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审理
沂南法院经审理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债务应当清偿。甲公司欠乙公司借款500万元,有《借款合同》及银行转账记录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故对乙公司要求偿还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利息应计算至何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此,案涉借款的利息应计算至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即2025年1月13日。原定借款期限内尚未届满的2个月,不再计息。
综上,法院判决:被告甲公司偿还原告乙公司借款本金500万元及相应利息(利息以500万元为基数,自2024年3月11日起至2025年1月13日止,按年利率10%计算);驳回乙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开始但尚未审结的涉及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可在管理人接管财产和诉讼事务后继续进行。债权人可在裁判生效前同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裁判生效后,债权人应依据法院认定的债权数额,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统一受偿。根据《企业破产法》,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利息不再计算,无论是期内利息还是违约金,均不予确认。
需注意的是,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权人新提起的清偿债务民事诉讼,法院不予受理,但应告知其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引用法条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已经开始而尚未终结的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或者仲裁应当中止;在管理人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后,该诉讼或者仲裁继续进行。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后,债权人请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担保人主张担保债务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停止计息的,人民法院对担保人的主张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