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的赡养义务具有强制性和无条件性,与父母是否对子女提供经济上的支持、是否合理进行财产的分配等无法律上的对价关系。
如果子女与父母签订《断绝关系协议书》,虽然以书面形式约定子女与父母解除亲属关系并免除其赡养义务,但《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可见,该协议从法律和伦理层面均不具有合法性和合理性,亲属关系源于自然血缘,不因双方协议而消灭,通过《协议书》解除亲属关系,实质上是对人身关系的非法处分,不但违反法律对赡养义务的强制性规定,也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传统孝道相背离,故该《协议书》应被认定为无效,作为成年子女均应当履行赡养义务。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八条,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