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127条第4款规定:“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据此规定,作为第一顺序法定继承人的“父母”就包含了三大类: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1.生父母
生父母是指和子女之间存在血缘关系的父母,是相对于养父母、继父母而言的。生父母对自己的亲生子女有继承权,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
2.养父母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父母对养子女当然享有继承权。
但是,一旦收养关系解除,不论解除原因为何,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都终止,双方不再享有互相继承遗产的权利。
3.继父母
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取决于双方之间是否形成扶养关系,若形成了扶养关系,则继父母有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否则无权继承继子女的遗产。
与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享有双重继承权一样,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也享有双重继承权,其既可以继承自己亲生子女的遗产,同时也可以继承形成了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的遗产,《民法典继承编解释(一)》第11条第2款对此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