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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未经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是否可以认为质量符合合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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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27 13:54:41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工程竣工验收标志着承包人施工任务的完成以及发包人对该工程接管使用的开始,即工程的风险责任亦由承包人移转给了发包人;同时意味着承包人享有基于合同履行完毕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的权利。建设工程未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视为验收合格。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只是推定工程质量合格,并不能免除承包人对案涉工程质量保修义务。

  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后,又以使用部分质量不符合约定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承包人应当在建设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内对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质量承担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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