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在法律上有着不同的情形界定,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是两个容易混淆的概念。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对于处理婚姻法律问题至关重要。接下来法临小编将详细解答撤销婚姻是否属于无效婚姻,并进一步探讨与之相关的问题。
一、撤销婚姻属于无效婚姻吗
撤销婚姻并不属于无效婚姻,它们是两种不同的婚姻法律状态。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而不发生法律效力的男女两性的结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重婚;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未到法定婚龄。这些情形自始无效,即婚姻关系从一开始就不具有法律效力,双方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
而可撤销婚姻是指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前是有效的,只有在被撤销后才自始无效。
两者的区别还体现在申请的主体不同。无效婚姻的申请主体可以是婚姻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而可撤销婚姻的申请主体一般只能是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的一方。在时效方面,无效婚姻只要无效情形存在,随时可以申请宣告无效;可撤销婚姻有时间限制,受胁迫方应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隐瞒重大疾病方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的法律后果有何不同
在财产处理上,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而可撤销婚姻被撤销后,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
在子女抚养方面,无论是无效婚姻还是可撤销婚姻,所生子女的权益都受法律保护。父母子女关系适用《民法典》中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但在实际生活中,由于婚姻状态的不同,可能在确定抚养权、抚养费等方面会有一些细微的差异。
在法律救济途径上,无效婚姻是当然无效,只要符合无效情形,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可以主动宣告该婚姻无效。而可撤销婚姻必须由受胁迫方或被隐瞒重大疾病方等有撤销权的人主动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依法审查后作出是否撤销的判决。
三、哪些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主要有两种情况可以申请撤销婚姻。一是因胁迫结婚的情况。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当事人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这里强调的是受胁迫方的真实意愿受到了严重的干扰和违背。
二是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一方在结婚登记前患有重大疾病,却没有如实告知另一方。另一方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重大疾病的范围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列举,但一般认为是严重影响婚姻生活、可能危及另一方健康或生活质量的疾病。
申请撤销婚姻需要注意时效问题,要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否则可能会丧失撤销婚姻的权利。同时,申请时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存在可撤销的情形,比如胁迫的相关证据、对方隐瞒重大疾病的诊断证明等。
综上所述,撤销婚姻和无效婚姻是不同的婚姻法律状态,它们在构成要件、法律后果等方面都存在差异。了解这些差异对于正确处理婚姻纠纷、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相关问题如“申请撤销婚姻需要哪些具体证据”“无效婚姻中财产分割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等可能会让大家感到困惑。以上内容仅供参考,法律咨询具有特殊性,如有疑问建议本站在线咨询律师,获取更专业的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