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A银行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借款人郑某于2021年6月向该行借款人民币20万元整,并由蒋某和王某提供保证担保。该笔借款于2023年6月到期后,借款人及担保人未及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的义务。A银行请求法院判令被告郑某立即偿还贷款本金20万元及至还清贷款之日止的全部利息,并要求蒋某、王某承担连带保证清偿责任。被告郑某对欠款20万元及相应利息的事实予以认可,并表示同意还款。被告蒋某和王某虽然认可借款和担保的事实,但表示这笔钱不是自己使用的,不同意承担担保责任,希望撤销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认为,郑某与A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以及蒋某和王某与A银行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均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签订后,A银行依约向郑某履行了发放贷款的义务,郑某未按约定还款付息,已构成违约。A银行据此要求被告郑某清偿借款本息,本院予以支持,但利息、罚息、复利的总和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蒋某、王某作为该笔借款的连带责任保证人,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自己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A银行要求蒋某、王某连带清偿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对于蒋某、王某提出的没有使用过贷款、解除连带责任等意见,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