薛先生外出自驾游,酒店员工却将其宝马车偷开出去,最终酿成车祸,导致车辆受损严重。但就赔偿一事,薛先生与酒店仍无法达成一致。
酒店方面表示,“这个事与酒店没有什么关系,酒店规定禁止使用客人车子。车子是员工私自开出去的,这笔赔偿由员工来承担。”
酒店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点应该在于,酒店与旅客是否存在保管合同关系?
如果不存在保管合同关系的话,车辆保管义务是否是旅店服务合同的附随义务?
这两点如果成立,则不管员工行为如何,旅客存放在酒店的汽车被盗并受损,酒店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其实本案很简单,第一个角度来看,员工偷开汽车出去,车祸后导致车辆严重受损,员工的这个行为,并非职务行为,所以并不能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从而要求酒店承担侵权责任。
理论上来说合同附随义务是指在法律无明文规定,当事人之间亦无明确约定的情况下,为确保合同目的的实现并维护对方当事人的利益,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所承担的作为或不作为的义务。它是相对于当事人间明确约定的合同主义务而言的。
在旅店服务合同中,经营者所要承担的合同主义务是为消费者提供安全符合约定的住宿服务,车辆保管义务并不属于住宿合同的附随义务的范围,因为经营者没有为消费者保管车辆并不影响消费者享受住宿服务。
其次,我们也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消费者在酒店消费过程中,将汽车交与酒店当值的工作人员保管,则消费者与酒店工作人员之间形成保管合同关系。而工作人员在工作时间为寄存人保管财物的行为应属履行职务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其行为后果应由酒店承担。
因此,该工作人员将车开走并给消费者造成损失的,消费者可依法请求酒店赔偿相应损失。
所以综上所述,酒店是否需要承担相应责任还需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其实是有很大的辗转腾挪余地的,要保障旅客的权利就需要全方位的去考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