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需要审查是否有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审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对于债务的实际用途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活动的判断,需结合债权人提供的证据、银行流水记录、交易凭证等进行分析。出借人配偶的转账行为并不构成法律意义上的事后追认,也与是否构成夫妻共同债务无必然联系。关于夫妻一方使用对方微信账号、支付宝账号、银行账号收款,是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需要综合考虑夫妻一方对借款是否知情或追认,或者借款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等。这里提供一份判决书的说理部分供大家参考:(金某与巩某是夫妻)金某通过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账号收款,说明巩某具有授权金某以其名义使用该微信号的意思表示,其对于可能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应当有一定的预见性。金某对于其为何会使用巩某实名认证的微信号未作出合理解释,而巩某仅辩称其对借款不知晓,却未提供有效的反驳证据,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