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反担保的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认定?

#债权债务

964浏览

2025-08-21 11:39:18

郑泽敏

郑泽敏 律师

山东中颐律师事务所

  反担保作为担保制度的重要衍生机制,既是债权人实现债权的“第二重保障”,也是担保人转移追偿风险的“关键防线”。司法实践中,当担保人主张反担保人承担责任时,常因反担保的成立条件、诉讼时效、保证期间等问题引发争议。本文结合人民法院案例库相关案例的裁判要点梳理反担保相关司法观点,供读者参考。

  案例库案例

  1.钟某丽诉福建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抵押权纠纷案——反担保人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认定规则【裁判要点】反担保对应的主债权系担保人对债务人的追偿权。担保人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从担保人向债权人实际承担责任之日起计算;分期承担担保责任的,类推适用分期履行债务的诉讼时效认定规则,从最后一期追偿权产生之日整体起算。案号:一审(2020)沪0117民初2466号民事判决二审(2020)沪01民终7084号民事判决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4-08-2-067-001

  2.反担保的保证期间应受保证债务履行期和保证人履行保证责任双重约束——甘肃某生化科技公司诉甘肃某担保公司等追偿权纠纷案【裁判要点】反担保所担保的主债权债务是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后向反担保人的追偿。保证人在承担保证责任前无权向反担保人追偿。故在当事人约定的保证合同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合同的保证期间相等时,保证人在保证期间即将届至时才承担保证责任,依据原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2条第1款(民法典第692条第2款)的规定,应视为对反担保期间没有约定,反担保的保证期间为自保证人适当履行保证责任之日起6个月。案号:(2021)最高法民申5421号民事裁定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143-003

  3.约定的反担保保证期间与保证期间相同时不应一概视为反担保保证期间没有约定——某担保公司诉某公司、某经销处、朱某某等追偿权纠纷案【案例要旨】当事人双方就债务清偿达成和解协议,约定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及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依约申请人民法院解除了保全措施后,另一方当事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不履行和解协议,并在和解协议违约金诉讼中请求减少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与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一致的,不一定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在约定的保证期间内时,不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视为对反担保期间没有约定,应当按照反担保保证合同约定确定反担保保证期间;当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在约定的保证期间之后时,属于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情形,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条第二款,视为对反担保期间没有约定,反担保保证期间为保证人向债务人或连带反保证人主张追偿的合理宽限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案号:(2023)吉民再178号民事判决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案例库入库编号2023-08-2-143-002

  司法观点

  实务中如何正确理解反担保合同的性质及担保责任,需要把握以下内容:1.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联系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联系主要表现在,反担保关系相对于担保关系而言,均是一般意义上的担保,反担保权仍然具有价值权、变价权的特征,也完全符合一般担保所具有之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的性质。故反担保与担保并没有质的差异,只是当担保人为债务人提供担保时,为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要求债务人为其提供反担保,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担保合同是反担保合同产生的原因和条件。2.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的区别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担保的对象不同。在担保合同中,担保的对象是债权人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即担保债务人对债权人债务的履行和债权人债权的实现。而在反担保合同中,反担保人担保的对象是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后对债务人享有的追偿权,该追偿权在担保合同成立时设定并在担保人实际承担责任后产生。担保对象的不同是反担保区别于担保合同的本质特征,也决定了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而反担保合同并非担保合同的从合同。反担保合同与担保合同的当事人不同。担保合同中,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务人与担保人同为一人。而在担保人为第三人提供保证或者担保物权的情况下,存在着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主合同关系,债权人与担保人之间的担保合同关系,担保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合同或者无因管理等关系,此时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并担保主合同的履行。在反担保合同中同样存在债权人、债务人和担保人,只是合同的当事人和担保合同不相同。如果是债务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担保,则债务人和反担保人同为一人。而在反担保为第三人提供的保证或者担保物权时,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委托关系或者无因管理等关系为基础合同关系,提供反担保的第三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为担保合同关系,反担保人和债务人之间构成委托合同或者无因管理关系。此时,反担保合同担保的是担保人因委托关系或者无因管理而产生的追偿权,担保人是否具有清偿能力,担保合同是否有效对反担保合同亦不产生影响,反担保人仅在担保人实际承担担保责任或者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责任。(内容来源:《中国民法典适用大全·物权卷(三)》,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贯彻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引用页码:1391-1393。)

引用法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八十七条 【担保物权的适用范围和反担保】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人为债务人向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可以要求债务人提供反担保。反担保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