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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些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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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7:41:06

许议文

许议文 律师

上海九泽律师事务所

  法释〔2021〕1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四十条人民法院审判案件,应当充分保障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辩护权利。

  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辩护人辩护。下列人员不得担任辩护人:

  (一)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处于缓刑、假释考验期间的人;

  (二)依法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人;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公证员执业证书的人;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监察机关、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监狱的现职人员;

  (五)人民陪审员;

  (六)与本案审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

  (七)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

  (八)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前款第三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人员,如果是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由被告人委托担任辩护人的,可以准许。第四十一条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二年内,不得以律师身份担任辩护人。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从人民法院离任后,不得担任原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审判人员和人民法院其他工作人员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不得担任其任职法院所审理案件的辩护人,但系被告人的监护人、近亲属的除外。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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