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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约定保证方式和保证期间,担保会“过期”吗?

#债权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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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9 10:29:19

杜俊晓

杜俊晓 律师

山东泰泉律师事务所

  案情简介:

  2020年8月21日,张某因偿还银行贷款向朋友李某借款12万元,李某分三次转账交付后,张某出具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2020年8月21日至2022年8月20日,张某父亲张某甲以担保人身份签字捺印,借条未明确保证方式。借款到期后张某未还款,李某于2024年9月诉至法院,要求张某还款并由张某甲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张某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有借条及转账凭证为证,张某应承担还款责任。关于保证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双方未约定保证方式,应按一般保证认定张某甲的责任。同时,依据第六百九十二条,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六个月(本案中即2022年8月21日至2023年2月20日)。因李某未在上述期间内对张某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根据第六百九十三条第一款,张某甲的保证责任依法免除。故法院对李某要求张某甲承担责任的诉求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保证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一般保证是指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连带责任保证是指保证对所担保的债务和债务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债权人既可以请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请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一般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保证期间是确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不发生中止、中断和延长。债权人与保证人可以约定保证期间,但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主债务履行期限或者与主债务履行期限同时届满的,视为没有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债务履行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自债权人请求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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