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方希望赔偿金额越低越好,被侵权方则希望赔偿金额越高越好,两则之间的拉扯,让裁判者在确定赔偿金额时不得不寻找相应的计算标准,以达到在两者之间创设一定预期,为最终的裁判结果寻找说理依据。
实际损失赔偿:计算权利人因侵权行为而遭受的实际损失。
例如,侵权行为导致权利人的销售额下降,权利人可以要求侵权方赔偿因此而产生的销售额减少部分的损失。具体包括:
② 特定损失:某些情况下,侵权行为可能导致特定的损失,如合同违约金、许可费用的丧失、投资损失等。这些损失可以作为实际损失的一部分计算。
③ 合理维权损费用:被侵权方为制止侵权行为可能需要采取行动,例如支付律师费用、取证费用、行政投诉费用等。这些费用可以被计算在实际损失中。
④ 声誉损害:侵权行为可能导致被侵权方的商誉和声誉受损。在计算赔偿金额时,可以考虑这种声誉损害对商业价值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影响。
引用法条
《民法典》第1185条 规定“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专利法》第71条 规定“侵犯专利权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该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故意侵犯专利权,情节严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确定数额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确定赔偿数额。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获得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行为的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三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赔偿。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