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司机张某驾驶公交车行驶至车站上下乘客时,车上乘客朱某还未完全下车,张某就关闭后车门,导致朱某摔倒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张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朱某无责任。公交公司认为朱某摔倒受伤时处于车辆之外,属于“第三者”,交强险应予赔偿。保险公司认为司机关闭车门将朱某推出车外,朱某属于车上人员,不应适用交强险。朱某无奈,遂将公交公司、保险公司和司机张某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交强险的赔偿对象为“第三者”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本案交通事故发生时,乘客朱某属于“车上人员”还是车外“第三者”是本案的争议焦点。在案视频显示,朱某从后门下车时,右侧身体先离开公交车,右脚落地后,左手尚扶在后门一侧,司机张某关闭车门,导致朱某身体左侧受到车门关闭的推动,继而重心不稳向右前侧倾倒在地,此时,朱某并未完成下车动作,就朱某当时所处的空间位置而言,并未完全脱离车体。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未完全下车,司机张某关闭车门,张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本案能够认定朱某应属于事故车辆的“车上人员”,而不是车辆之外的“第三者”。公交公司作为承运人,有义务保障旅客安全。公交公司在不能证明朱某对自身受伤存在故意、重大过失的情况下,其作为承运人应对朱某因本次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