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李女士与张先生2005年相恋,共同居住在张先生名下的房屋中。恋爱期间,张先生三次出具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表示将该房屋赠与李女士,但始终未办理产权变更登记。2023年5月,在两名好友见证下,由张先生口述、其家人录制形成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材料,且张先生在该材料落款处签字、捺印。2023年6月,张先生去世,其母亲刘老太于9月向李女士发送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通知载明:张先生决定撤销此前所有将房产赠与李女士的文件,该类协议全部作废。李女士认为张先生多次以书面形式表达了赠与房屋的意愿,但因自身购房资质问题一直未过户,协议合法有效,遂诉至法院要求刘老太继续履行赠与协议,配合李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刘老太辩称,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已经由其本人撤销并通知李女士,李女士对房屋不享有任何权利。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张先生在生前出具的赠予房屋的相关书面协议中将案涉房屋赠与给李女士的意思表示真实,且李女士以其实际行为表示接受赠与,双方之间的赠与合同合法有效。但根据本案现有证据,张先生曾在其去世前确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且案涉赠与合同并非法律规定的不得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现案涉房屋仍然登记在赠与人名下,尚未进行权利转移,按照法律规定,赠与人有权撤销赠与。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是张先生去世前作出过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但尚未通知李女士,刘老太作为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二是张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刘老太能否向李女士主张任意撤销权,其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否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关于焦点一,张先生生前所作的撤销赠与意思表示系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撤销赠与的意思表示虽然未在张先生生前到达李女士处,但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唯一第一顺位继承人,在张先生未明确否认其传达权限的情况下,具备在其去世后代为发出意思表示的相应权限,现刘老太已将该意思表示送达至李女士处,满足了法律规定的生效条件。因此,刘老太作为张先生的继承人告知李女士撤销事宜,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
关于焦点二,刘老太的继受范围系张先生的“整体财产”,同时包括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属于概括继承。在并无法律明确规定将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利界定为“人身专属权”的情况下,刘老太有权行使附属于赠与合同的形成权,即撤销张先生对案涉房屋作出的赠与。张先生在赠与义务未履行完毕之前死亡,刘老太若继续履行该合同义务则需要办理案涉房屋的转移登记,系对自身所继承遗产的负担行为,此种情况下,应当允许其作出是否继续履行的选择,即是否行使任意撤销权。故李女士提出要求刘老太等继续履行赠与协议,并配合其将案涉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至其名下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赠与人张先生去世后,其继承人刘老太可以向李女士主张任意撤销权,刘老太发出撤销赠予的相关通知的行为能够产生撤销赠与的后果。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李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李女士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
引用法条
《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