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审判决的核心逻辑只有一句话:
“公证遗嘱+28年持续赡养+60日内已用行为表示接受”三项要件同时成立,外甥女周小冬取得全部遗赠份额合法有效,女儿王小晓再不甘心也只能败诉。
逐项拆解
1.遗嘱效力:公证即推定真实
•2009年《公证遗嘱》明确将王达名下50%房产份额赠与周小冬,符合《民法典》第1133条“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规则;女儿质疑真实性,但无相反证据,公证文书依法直接采信。
2.遗赠接受:行为表示即可
•周小冬在老人去世后12天内即将公证遗嘱照片发给外孙女,并持续保管房产证、向邻居亲属口头宣示接受,法院认定这些行为已满足《民法典》第1124条“60日内接受遗赠”的形式要求,不拘泥于“书面声明”。
3.赡养事实:28年持续扶养成为“酌定加重”因素
•居委会、邻居证言及老人多次公开表示女儿未尽义务,使周小冬符合《民法典》第1131条“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立法精神;二审将“适当”提升到“全部”,是对长期善行的司法肯定。
4.女儿败诉的法律后果
•公证遗嘱效力高于法定继承顺序,王小晓虽为第一顺位继承人,但遗嘱明确排除其继承;且她未能证明遗嘱无效或周小冬放弃接受,故二审撤销一审判决,改判50%份额全部归周小冬。
一句话总结
在公证遗嘱和充分证据证明长期赡养的前提下,外甥女以“遗赠+扶养”双重合法路径取得全部房产份额,亲生女儿因未尽赡养义务且无遗嘱继承权,只能接受败诉结果。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