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结论
1.劝阻吸烟属正当合法行为,不构成过错;
2.对方先动手后,徐女士踢踹一脚符合正当防卫要件,警方“互殴、互相道歉”的处理在法律上值得商榷;
3.若徐女士坚持追责,可要求警方重新定性并追究打人者治安或刑事责任,同时可向地铁运营方索赔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的损失。
逐项分析
一、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性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56条明令地铁通道禁止吸烟,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200元罚款。两男子吸烟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应受行政处罚,且是引发冲突的直接起因。
二、徐女士行为的定性
1.正当防卫
•起因合法:劝阻吸烟系维护公共秩序及自身健康权;
•时间适时:踢踹发生在对方掌掴、抢夺手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阶段;
•限度相当:一脚对掌掴,未造成严重伤害,符合“必要限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互殴。警方要求“互相道歉”混淆了防卫与斗殴的界限,确有不当。
2.互殴的适用前提
互殴需双方均具有不法侵害故意,而徐女士系被动反击,主观上为制止侵害,不具备互殴故意。
三、警方处理的可诉路径
1.行政复议:徐女士可在收到《治安调解协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公安局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互殴”认定。
2.行政诉讼: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警方认定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3.刑事自诉:若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以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打人者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四、地铁运营方的民事补充责任
地铁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及时制止吸烟、维护秩序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对徐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保存现场视频、医疗记录、调解书等证据;
•7日内向南昌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提交《要求重新调查申请书》;
•必要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争取撤销互殴定性并索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