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劝阻吸烟反被掌掴,警方认为有还手需要互相道歉,律师怎么看呢?

#综合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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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5:43:40

龙莎

龙莎 律师

广东金辩律师事务所

  法律结论

  1.劝阻吸烟属正当合法行为,不构成过错;

  2.对方先动手后,徐女士踢踹一脚符合正当防卫要件,警方“互殴、互相道歉”的处理在法律上值得商榷;

  3.若徐女士坚持追责,可要求警方重新定性并追究打人者治安或刑事责任,同时可向地铁运营方索赔安全保障义务缺失的损失。

  逐项分析

  一、公共场所吸烟的违法性

  《南昌市轨道交通条例》第56条明令地铁通道禁止吸烟,违者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200元罚款。两男子吸烟属于“拒不改正”情形,应受行政处罚,且是引发冲突的直接起因。

  二、徐女士行为的定性

  1.正当防卫

  •起因合法:劝阻吸烟系维护公共秩序及自身健康权;

  •时间适时:踢踹发生在对方掌掴、抢夺手机的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阶段;

  •限度相当:一脚对掌掴,未造成严重伤害,符合“必要限度”。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应认定为正当防卫而非互殴。警方要求“互相道歉”混淆了防卫与斗殴的界限,确有不当。

  2.互殴的适用前提

  互殴需双方均具有不法侵害故意,而徐女士系被动反击,主观上为制止侵害,不具备互殴故意。

  三、警方处理的可诉路径

  1.行政复议:徐女士可在收到《治安调解协议书》之日起60日内向南昌市公安局或同级政府申请复议,要求撤销“互殴”认定。

  2.行政诉讼:如对复议结果不服,可在15日内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确认警方认定违法并责令重新作出处理。

  3.刑事自诉:若伤情鉴定为轻微伤以上,可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自诉,追究打人者故意伤害罪或寻衅滋事罪。

  四、地铁运营方的民事补充责任

  地铁作为公共场所管理人,未尽到及时制止吸烟、维护秩序的义务,依据《民法典》第1198条,对徐女士遭受的人身损害应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实务建议

  •保存现场视频、医疗记录、调解书等证据;

  •7日内向南昌市公安局地铁分局提交《要求重新调查申请书》;

  •必要时委托律师提起行政复议或诉讼,争取撤销互殴定性并索赔。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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