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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暴力讨债”不可行,钱没要到反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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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8-11 15:40:40

徐洋洋

徐洋洋 律师

山东豪德(济南)律师事务所

  基本案情:自2023年起,被害人杨某多次向被告人潘某借款。截至2024年7月,杨某仍有部分借款尚未归还给潘某,两人因此产生矛盾。2024年7月中旬,潘某为追讨债务,指使周某将杨某带至周某住处看管并控制其人身自由,并强迫杨某通过手机联系亲友借款。7月底某天晚上,杨某试图逃跑未果,遭潘某持铁棍殴打,并被关入猪圈羞辱。次日,潘某变本加厉,要求杨某在乡村道路上裸体游行,并在车内对杨某持续实施殴打行为。

  法院审理: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潘某为索取债务,指使他人将被害人拘禁,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鉴于被告人潘某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综合其犯罪情节、社会危害性及认罪态度,依法判决被告人潘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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