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被借用施工资质的总包方(被挂靠方)深陷债务泥潭,存在多宗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银行账户被冻结等情况下,实际施工人(本文仅指挂靠总包方即借用总包方施工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实际投入资金、材料和管理进行工程施工且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该如何通过诉讼的方式顺利取得工程款?如仅考虑判决书纸面和数字上的胜利而不考虑工程款能否顺利回款的问题,由总包方直接依据与发包人(本文的发包人仅指业主方)签署的施工合同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无疑是最佳方案,但是对实际施工人而言,存在着给总包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人做嫁衣的极高风险,例如:1、生效判决确认的总包方应收工程款可以被执行法院从发包人处提取给总包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人抵债;2、发包人按照生效判决将工程款支付至总包方的银行账户,总包方已经进入执行阶段的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直接划走用以清偿欠付他们的债务。面对上述困境,笔者认为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是比较可行的解决方案。
目前司法实践中,实际施工人直接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的路径主要有如下三种:
一、参照现行建工司法解释(一)第43条(原建工司法解释第26条)的规定直接向发包人主张工程款
二、实际施工人以自己名义代总包方起诉发包人索要工程款(代位权诉讼)
三、实际施工人以与发包人存在事实的施工合同关系为由,直接起诉发包人主张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