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寒羽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仅能证实范寒羽透支信用卡款项逾期未还,无法证实被告人范寒羽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主观故意。
案例索引(2017)粤0111刑初1661号
基本案情
2013年9月,被告人范寒羽向招商银行申领信用卡1张,自2013年10月6日开始多次进行刷卡消费,截止2015年6月20日开始拖欠账款本金人民币99459.74元、利息及费用21161.5元,后经招商银行多次催收后仍不归还。2016年1月12日,招商银行信用卡中心委托杭州高信金融信息咨询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向公安机关报警,民警接报后到范寒羽所租住本市元邦航空家园某户内将范带走调查。因范寒羽因患高血压3级,刑事诉讼过程中均被取保候审。
法院认为
依据刑法法律规定,信用卡诈骗罪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为构成要件,本案中,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范寒羽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仅能证实范寒羽透支信用卡款项逾期未还,无法证实被告人范寒羽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款项的主观故意,不符合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故指控被告人范寒羽犯信用卡诈骗罪的证据不足。被告人范寒羽及其辩护人提出的辩解及辩护意见有理,本院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被告人范寒羽无罪。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