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通常表现为夫妻双方事前共同签字,或者是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的债务,即俗称的“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共债共签”制度,符合民法意思自治原则和合同相对性原理,意在引导债权人在形成债务尤其是大额债务时,为避免事后引发不必要的纷争,加强事前风险防范,尽可能要求夫妻共同签名。
实践中,很多商业银行在办理贷款业务时,对已婚者一般都要求夫妻双方共同到场签名,一方确有特殊原因无法亲自到场,也必须提交经过公证的授权委托书,否则不予贷款,实际上也是“共债共签”制度的实践形式,确实达到了良好的效果。
适当增加交易成本不仅有利于保障交易安全,还可以减少事后纷争,从根本上提高交易效率。应当注意的是,事后追认的方式并不限于书面合同形式,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能够承载相关内容的通信方式均可能作为事后追认的具体形式加以参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