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被告人是受村民委员会指派,对村民承包给自诉人的土地进行登记,与自诉人并没有形成保管关系,自诉人承包的土地也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并且自诉人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将其土地占为己有。
案例索引(2020)吉0822刑初210号
基本案情
2020年4月9日,自诉人在××县承包土地800公顷。并与村委会和村民签订了集体土地发包合同、土地承包合同。被告人耕种吴某转包给宏瑞合作社的土地6.41亩。
法院认为
侵占罪是指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将他人遗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构成本罪主观上明知属于交于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或者埋藏物而仍非法占为己有,客观上表现为将交由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拒不交还的行为,犯罪对象为他人的交给自己保管的财物、遗忘物和埋藏物。本案中,被告人是受村民委员会指派,对村民承包给自诉人的土地进行登记,与自诉人并没有形成保管关系,自诉人承包的土地也不是遗忘物和埋藏物,并且自诉人也不能证实被告人将其土地占为己有。故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自诉人指控被告人犯侵占罪不能成立,被告人无罪。自诉人不能提供证据证实被告人非法占有自诉人财产,故此其要求赔偿损失的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刘万海无罪。
二、驳回自诉人其它诉讼请求。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八份。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