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敲诈勒索无罪案例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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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6 14:34:34

韩冰

韩冰 律师

河南归德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

  本案宣告无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的举报行为主要是针对林地被毁的损害赔偿问题,6万元的赔偿款是冯佰儒与林旺村村委会就该问题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且除村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陈述行为人以继续上访相要挟,要求二人给付赔偿款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行为人具有敲诈勒索行为。

  案例索引(2020)黑12刑终145

  号基本案情

  2013年春季,兰西县榆林镇林旺村村民杨某与被告人冯佰儒因相邻土地面积问题发生纠纷,村长李某2与连队长彭某1等人对土地进行测量,测量结果是冯佰儒占用了杨某的部分土地,杨某按照村上的测量结果,将冯佰儒已耕种的部分土地翻耕,翻耕后发现冯佰儒已在土地中播种了风景树籽。冯佰儒就赔偿问题与村上协商未果后,就该问题到兰西县榆林镇派出所报案,派出所调查核实后认为,冯佰儒反映的问题属民事案件,建议冯佰儒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冯佰儒又到兰西县纪律检察委员会就该问题及村支部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等村干部的违法违纪问题进行举报。纪委经核查认为,冯佰儒与林旺村委会之间属涉法涉诉性质,建议双方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冯佰儒反映的其他问题没有按照违纪问题进行调查处理。后为避免冯佰儒上访、举报,村书记李某1找村民陈某1从中说和此事,在陈某1的说和下,2013年5月15日,冯佰儒与林旺村签订了“关于杨某翻冯佰儒林地一事的处理意见",李某2作为甲方林旺村的法定代表人、李某1作为村党支部书记,陈某1作为中间人,冯佰儒作为乙方,在协议上签字,并加盖了林旺村支部委员会公章。协议约定:杨某翻冯佰儒土地造成的损失由村负责包赔6万元及1千米林带。冯佰儒得到包赔后不向任何部门上访告状,村两委保证上述条款的规定,如有问题由村负责。后李某1、李某2通过中间人向冯佰儒支付了6万元。案发后,冯佰儒的亲属代冯佰儒退赔2万元,村长李某2接收此款,并以林旺村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在谅解书上签字,同时加盖了村委会公章。

  法院认为

  敲诈勒索罪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威胁或者要挟方法,强行索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中,首先,上诉人冯佰儒对案涉6万元不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冯佰儒的举报行为主要是针对林地被毁的损害赔偿问题,6万元的赔偿款是冯佰儒与林旺村村委会就该问题共同协商确定的结果。其次,除村书记李某1、村长李某2陈述冯佰儒以继续上访相要挟,要求二人给付赔偿款外,没有其他证据证实冯佰儒具有敲诈勒索行为。综上,在案证据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故不能认定上诉人冯佰儒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及辩护人提出的无罪的理由及意见有理,予以采纳。

  判决结果

  一、撤销兰西县人民法院(2019)黑1222刑初79号刑事判决;

  二、上诉人冯佰儒无罪。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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