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常家事代理权制度确立了夫妻双方在处理日常家庭事务中互享代理权的准则,使夫妻双方在日常家事的范围内,可以单独实施某种民事法律行为,从而便利了夫妻双方,提高了夫妻双方处理家庭事务的效率,符合我国社会的发展趋势。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的行使方式与一般代理不同。《民法典》总则编规定的代理包括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代理人都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日常家事代理权虽是基于夫妻身份关系产生的法定代理权,但其行使的效果主要表现为财产上的效益。
而对于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夫妻任何一方在日常家事范围内与第三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时,不必明确其代理权,可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另一方的名义或者双方的名义为之。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