暑期到来,不少大学生都会选择做点日结兼职,市场上虽然兼职岗位不少,也要擦亮眼睛选择,尤其是涉及个人隐私信息的出借出售时,更加不能随意接受,不然往往最后酬劳没挣多少,还可能惹上意外的纠纷。
基本案情
李华(化名)是在校大学生,假期经常会找些日结兼职挣点零花钱。一次兼职期间,用工单位让李华用自己的身份证注册了一个手机号,后将身份证复印件、手机号一并交给单位的工作人员,并配合进行了“扫脸”。当日结算完报酬后,李华便离开了。
一年多后,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发现某知名电商平台一网店售卖带有其品牌logo的假冒商品。经调查,该网店登记的经营者为李华,遂以侵害商标权为由,将李华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和维权开支共计30万元。
李华辩称,其是被冒名注册网店,没有实际参与网店经营,对网店的售假行为不知情,也没有从中获利,不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时,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确认案涉网店已经关闭。
裁判结果
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李华向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共20000元。
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
本案中,案涉网店经营者未经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的许可,在店铺销售侵害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构成商标侵权,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李华作为案涉网店登记的经营者,虽主张其是被冒名注册网店,但按该电商平台开设网店的流程可知,李华不仅提供了身份证复印件等资料,还配合完成了刷脸采集个人生物特征信息等实名认证手续。相关事实证明,李华对注册网店是知情且配合的,不属于其所称的“被冒名注册”。李华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出借个人身份信息存在的法律风险,故其出借个人身份信息注册网店,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法院综合被侵权品牌知名度、侵权行为持续时长及销售情况等因素,依法判决李华赔偿某知名运动品牌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共20000元。
法官提醒
信息网络时代,身份证、银行卡、手机号等均是重要个人信息,切忌贸然出借或出售。否则,不仅可能导致信息泄露,还可能因在客观上为他人实施违法行为提供帮助而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者甚至涉嫌刑事犯罪。同时,公民在求职过程中也需增强法律意识并提高警惕,谨防掉入求职陷阱、泄露个人隐私。
引用法条
• 《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了因信息处理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双方的约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人脸信息、处理基于人脸识别技术生成的人脸信息所引起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第八条规定了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造成财产损失,该自然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主张财产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如果替人“刷脸”行为明知他人用于网络犯罪,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