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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诈转为“黑吃黑” 赃款据为己有获刑

#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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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21 11:30:54

李少东

李少东 律师

河北冀港律师事务所

  提供银行卡为他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黑吃黑”将赃款据为己有,不想却“套牢”了自己……近日,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案件。

  2024年4月初,何某让张某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并许诺给一定的报酬。张某明知银行卡可能被用于过账、转移犯罪所得钱款,仍同意提供。何某、张某、陈某三人测试银行卡时,陈某、何某称有上家交代伺机“黑吃黑”。

  根据上家安排,张某与他人接头,并将手机、银行卡、密码提供给对方操作。期间,电信诈骗所得3万元钱款转入其银行账户。其中1万元支付至某“跑腿服务中心”。接头男子带张某去附近银行网点试图将剩余的钱取现,但未成功。张某找机会甩开该男子的控制,并在与何某、陈某汇合后,用陈某传授应对银行工作人员的方法,将2万元取现。三人私分钱款。

  后张某、何某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陈某主动到派出所投案,但未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武平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陈某、何某明知他人将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介绍、指使被告人张某到现场提供银行卡给他人使用,被告人张某明知其银行卡可能被他人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仍将银行卡提供给他人使用。被告人张某将银行卡给他人使用期间,该银行卡账户接收诈骗犯罪赃款3万元并转出1万元,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告人陈某、何某、张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虚构钱款合法用途的方法规避银行核查,将剩余的2万元予以取现的方式窃取,数额较大,三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武平法院判决三人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共同退出2万元退还电信诈骗被害人。

  法官提醒

  莫贪“黑金”陷囹圄,“黑吃黑”亦是盗窃行为,必将受到法律的严惩。对非法资金动歪脑筋,实施盗窃、诈骗、侵占等行为,同样构成犯罪。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希望广大群众能够牢固树立法治观念,自觉抵制任何形式的违法犯罪活动,切莫因一时的贪念而铸成大错,后悔莫及。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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