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对子女的抚养、教育和保护既是权利,又是义务。
权利面向主要针对第三人,而义务面向主要针对未成年子女。父母的义务与其身份密切相关,具有强制性,不得放弃或者转让。
从未成年子女的角度出发,夫妻一方承担了全部义务后,应承认其具有向另外一方追偿的权利。
就涉及子女生活、教育和保护的日常性事务而言,原则上应由与其共同生活的父母一方决定。尤其是在父母离婚的情形下,应由直接抚养的一方享有日常事务的决定权。如果父母双方均与子女共同生活,则一般认为双方都有决定权。
除日常性事务,抚养、教育和保护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原则上应当由父母双方共同行使,但是在特殊情况下也可单独行使。例如,父母一方因为失踪等客观障碍无法行使这些权利时,应由另外一方行使上述权利。
根据《民法典》第39条的规定,如果父母一方丧失监护能力,则监护终止,此时父母对子女不享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责任中与监护相关的权利。在父母监护资格被撤销场合,父母仍然有给付抚养费的义务,但是其不再享有相应的权利。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