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方不当地限制对方参加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的,可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准予离婚。
《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婚姻首先是情感的结合,它承载着男女双方,乃至于男女双方原生家庭的情感利益。家庭是养老育幼的最基本的社会单元。
在婚姻关系中,如果夫妻双方无法就家庭责任与个体人身自由权利的行使达成共同的一致意见,必然会对夫妻感情造成负面的影响,如果这种负面情绪日积月累,无法消解,最终必然会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下去。
此时,夫妻一方有权以此为由提起离婚诉讼,经审查,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那么应准许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夫妻之间的生产、工作权利是平等的,不存在谁优先于谁的问题。“男主外女主内”此种家庭经营的分工应以互相尊重、平等协商为前提,而不能违背一方意愿进行限制、干涉。
丈夫限制妻子外出工作的权利,而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符合《民法典》第1079条第3款第5项“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应当允许解除婚姻关系。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