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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都有参加学习的权利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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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7 14:51:05

郭广吉

郭广吉 律师

北京中阔律师事务所

  “参加学习”,即接受教育。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据此,我国的教育体系可分为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本条规定的“参加学习”应包含上述三种学习形态。

  规定夫妻双方有参加学习的自由,不仅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障,更是为了使夫妻在婚后通过不断学习,充实、完善、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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