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加学习”,即接受教育。
《宪法》第46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我国《教育法》第17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
第20条第1款规定:“国家实行职业教育制度和继续教育制度。”据此,我国的教育体系可分为学校教育、职业教育和继续教育。本条规定的“参加学习”应包含上述三种学习形态。
规定夫妻双方有参加学习的自由,不仅是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尊重和保障,更是为了使夫妻在婚后通过不断学习,充实、完善、提高自己各方面的能力,实现可持续发展,这是男女平等原则的具体体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