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诉讼,是指行为人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加害他人,虚构法律关系或捏造法律事实,给相对人造成损害的违法行为。《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19条通过列举加一般规定的方式列出10种存疑情形需重点审查,法官应结合借贷发生的原因、时间、地点、款项来源、交付方式、款项流向以及借贷双方的关系、经济状况等事实综合判断是否属于虚假诉讼。“套路贷”是以民间借贷为名行非法占有他人财产之实的违法行为。在“套路贷”情形中,出借人往往主动要求与借款人签订借贷合同制造借贷假象,通过收取“保证金”签订“空白合同”“阴阳合同”等虚增债务,并制造虚假银行流水,营造出借人已支付所有借款款项的假象,为其日后通过诉讼主张权益做好证据固定。虚假诉讼和“套路贷”不仅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扰乱了金融秩序,影响了社会的和谐稳定。法官在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发现类似情形应主动审查,尤其在一方提出虚假诉讼或“套路贷”抗辩时,法院更应重点审查并依法处理。审理中发现案件涉嫌“套路贷”犯罪的,法院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移送公安机关处理,不能作为普通的民事案件审理。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