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指作出被申请复议的行政行为的行政主体,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确定主要如下: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2.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行政机关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为共同被申请人。
3.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申请行政复议的,该组织为被申请人。
4.行政机关与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以共同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为共同被申请人。
5.行政机关委托的行政组织作出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6.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7.下级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上级行政机关批准作出行政行为的,批准机关为被申请人。
8.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关为被申请人。
9.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工作部门依法设立的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以派出机构的名义作出的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该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10.行政机关设立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或者其他组织,未经法律、法规、规章授权,对外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行为的,该行政机关为被申请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