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的更改,是指为新债务成立而让旧债务消灭的契约,即为设定新债务以代替旧债务,并使旧债务归于消灭的民事法律行为。而新债清偿又称新债抵旧、间接清偿,是指债务人因清偿旧债务而负担新债务,并因新债务的履行而使旧债务消灭的契约。新债清偿合同乃以负担新债务为履行旧债务的方法,新旧债务基于同一目的同时并存,故新债务不履行时,旧债务并不消灭。
目前,我国虽未明确新债清偿制度,但如当事人的约定与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并不相悖,则属于私法自治范畴,可作为无名合同予以认可。
对于以物抵债协议与旧债之间的关系,有一种观点认为,以物抵债彻底变更了债的标的,构成债的更改,因此新债成立的同时旧债消灭。债的更改显著特点是,新债的成立和旧债的消灭互为因果,新债成立后旧债归于消灭,附属于旧债的担保等也一同归于消灭。而如果认为是新债清偿,则旧债仍然存在,故附属于旧债的担保仍然有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