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深度解读③
原创
最高法民一庭
人民法院出版社
2025年07月11日18:04
北京
5人
本文摘自《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二)、涉彩礼纠纷解释理解与适用》,该书由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编著,司法解释起草小组成员共同撰写并由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发行,原汁原味地呈现了司法解释起草过程中的争议、最终定稿的理由以及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的问题。同时,为了方便广大读者学习,本书制作了有声音频,扫描封面勒口处的二维码,输入随书附赠的“法信”书享账号邀请码,即可按照章节随时收听图书内容。为方便广大读者学习使用本书,人民法院出版社推出深度解读系列栏目,更加便利读者研读、适用相关内容。——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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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离婚”情形下,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条款是否有效?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对于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内容是否与解除身份关系一体处理,存在不同认识。首先,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虚假还是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虚假问题。从当事人实施该行为的现实情况看,只有解除婚姻关系,才能达到其获得不当利益的目的,从这个意义上,双方解除婚姻关系的意思表示是真实的,只不过原因不是感情破裂,而是为了其他目的。关于财产分割的意思表示,第一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及债务处理的内容应与离婚本身的判断一致,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将离婚协议中有关身份行为与财产行为区分,对于其中的财产处理内容,应体系化解释适用总则编通谋虚伪意思表示规则。离婚协议中财产及债务处理的约定实质系婚姻关系解除情况下的财产清算协议,更多地体现财产法属性。在婚姻法回归民法体系的大背景下,作为相对独立的民事法律行为,总则编关于民事法律行为效力瑕疵的规定原则上即应适用,这也是贯彻意思自治原则的基本要求,除非婚姻家庭编有特别规定。《民法典》在原来合同无效规定基础上,增加了通谋虚伪意思表示无效的规定,其中第146条第1款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法律行为是指表意人与表示的受领人一致同意表示事项不应该发生效力,亦即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仅仅造成订立某项法律行为的表面假象,而实际上并不想使有关法律行为的法律效果产生。虚假的法律行为之所以无效,就是因为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意思表示无效。“假离婚”情况下,对于财产分割协议,双方实际上并不想产生相应的法律效果,也即,虚假法律行为是因为缺乏效果意思,导致作为法律行为核心要素的意思表示无效,进而法律行为无效,不能对双方产生法律约束力。这与离婚这一身份行为婚姻家庭编有特别规定不同,在婚姻家庭编对于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总则编的规定,而且适用总则编的规定,也不违反婚姻家庭的价值理念。
因此,应当根据《民法典》第146条规定,认定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内容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