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属于合伙内部关系的核心事项,与合伙人利害相关。所谓合伙的利润是指合伙财产多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所谓合伙的亏损是指合伙财产少于合伙债务及出资总额的部分。本条规定严格贯彻合同自由原则,对于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事项,交由合伙人自行约定;合伙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仍先由合伙人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再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如果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担。合伙型联营各方、各合伙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如果联营各方、合伙人之间对如何承担责任争议较大,将联营体、合伙组织对外债务纠纷与联营、合伙纠纷一并处理不利于案件及时审结的,可以分开审理。如果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合伙型联营各方对联营债务不负连带责任的,在审理合伙型联营体对外债务纠纷案件时,必须确定联营各方应当承担清偿债务的份额。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