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张某是老张和老王的独生子。毕业后与妻子周某结婚并生活在北京。小夫妻在北京均有较为稳定的工作和收入,婚后育有一子小张。张某与父母老张、老王因价值理念存异、沟通交流不畅等原因,长期存有家庭矛盾,加上父母对张某择偶一事不满,进而产生隔阂,导致误会加深。2017年,张某曾向老张、老王出具《申明》一份,申明若其与周某结婚,则自动放弃两套由父母出资、登记在父母与自己名下的房产所有权(含涉案房屋)。2024年3月,张某为给即将上学的小张置换学区房,准备将涉案房屋出售,于是在家庭微信群中发送信息。老张和老王未作回应。同年8月,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分割涉案房屋。老两口收到起诉状后十分气愤,认为儿子为了分得房产,在未与其二人当面沟通商量的前提下即将其二人诉至法院,对长辈不敬不孝,严重违背尊老爱老孝老的传统美德。张某认为,父母退休金丰裕,名下有多套房屋,理应回馈下一代。现其已结婚生子,独立分户,与父母共有房屋的基础丧失,故其有权要求分割涉案房屋,所得款项用于其子购买北京学区房,而其向父母出具放弃房产的《申明》是被逼迫的,内容违背公序良俗,应属无效。老两口则认为,张某应当通过自身努力提高和改善家庭的生活条件和环境,共有基础未丧失,无权分割案涉房屋。且张某是自愿出具《申明》,合法有效,其二人有权收回张某名下的房屋。
法院审理:江宁开发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同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的基础”是指共有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如夫妻关系、家庭成员关系,基础丧失是指共有人之间的共有关系不存在或消灭,如婚姻关系的解除、家庭共同体的解体等失去共有的基础的情形。“重大理由”是指出现了仍需要保持共有关系但需要分割财产的事由,而且若不分割将对共有人显失公平或对共有物使用效率有重大影响,主要是指维持生活支出、医疗、教育等费用支出的事由。本案中,原告张某与父母之间的家庭成员关系并未发生任何改变。虽然张某已结婚生子、独立生活,但子女结婚仅仅是经济相对独立、居住模式变化或情感重心的转移,是家庭关系的调整,而绝非与父母关系“解体”。张某与父母之间的情感纽带、家庭责任将长期存续不可割离。因此,张某主张其与父母之间共有基础丧失的意见不能成立。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主要原因是希望以房屋价款为儿子小张更换学区房,获得更好的教育资源。现张某夫妇工作及收入稳定,具备为儿子提供基础教育的条件,购买学区房应当根据家庭经济能力量力而行,且并非维持基本生活的必需条件,故张某主张其具有分割共同财产的重大理由也不能成立。综上,江宁开发区法院对张某要求分割涉案房屋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关于张某所出具的《申明》,张某主张被父母强迫所签没有证据,但该《申明》内容表明张某放弃共有房屋的产权以放弃其婚姻自主权为前提,既违反公序良俗,也违反婚姻自由的法律规定,应属无效。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