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依据施工图纸、说明书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仅当验收合格时,发包人才需按约定支付价款。若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则不得交付使用。修复至符合约定的质量标准后,发包人需支付工程款;若工程质量不合格且无法修复,发包人可以依法不支付工程款。
建筑施工企业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建设单位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