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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

#婚姻家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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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7-10 09:45:16

史会涛

史会涛 律师

北京天驰君泰(郑州)律师事务所

  一是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其表现形式可以是事前的共同签字,也可以是事后一方的追认。事后追认的方式,不限于书面形式实践中可以通过电话录音、短信、微信、邮件等方式进行判断。

  二是为日常家庭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

  日常家事代理是认定夫妻因日常家庭生活所生债务性质的根据。此类债务主要是日常家事代理范畴所负的债务,为夫妻共同生活过程中产生,以婚姻关系为基础,正常的吃穿用度、子女抚养教育经费、老人赡养费、家庭成员的医疗费等,是最典型的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应当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家事代理责任承担的前提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制度,家事代理制度解决的是夫妻一方因日常事务代理与第三人对外发生法律关系后的责任承担,与夫妻财产制无必然联系。

  三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且债权人不能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

  婚姻是夫妻生活的共同体,具有长期性和连续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除因行使日常家事代理权形成日常家事债务外,还会与第三人形成其他债权债务关系,如大额借贷、赠与、不动产买卖等。此种情况下所负债务原则上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若债权人在建立债权债务关系时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要求举债人的配偶一方签字同意,确保债务形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意思表示,也能够最大限度避免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情况。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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