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19条规定:“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一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
《民法典》第1052条虽然明确了1年期限,但未如第152条第2款一样对撤销权消灭的客观标准进行规定。考虑到胁迫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情形可能一直处于持续状态,如果自被胁迫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即消灭,将对当事人的基本人身权益产生重大影响。
从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和妇女权益的角度,明确受胁迫或者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不适用《民法典》第152条第2款的规定,以体现婚姻家庭编保护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基本价值取向。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