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法典规定了收养制度。
收养制度是婚姻家庭关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不仅体现着血脉与家族的存续,还标志着一个国家从人伦习俗到立法上的包容性与丰富性。收养制度的本质是突破自然血亲关系的纽带,同时也是在法律上承认拟制血亲关系的一项亲属制度。
收养,是指收养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领养他人的子女为自己的子女,依法创设拟制血亲亲子关系的身份法律行为。
收养行为的法律效果就是创设拟制血亲关系,即拟制血亲的亲子关系。
在收养法律关系中,收养人称为养父、养母,被收养人称为养子、养女。养父母子女关系,在法律上具有与生父母子女关系相同的法律地位,即具有相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女与其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消灭。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