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综合咨询

842浏览

2025-06-29 15:55:29

刘达

刘达 律师

北京市京师(深圳)律师事务所

  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对于建筑行业来说,实际施工人、建筑企业及其从业人员都会面临刑事法律风险,只有知其然,才能有效防范风险。

  网友咨询: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

  律师解答: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是指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人民的财产和生命安全以及国家的建筑管理制度。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而造成严重后果,是这种犯罪行为的本质特征。本罪的主体为特殊主体,即为单位犯罪。主体只能是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或者是施工单位及工程监理单位中,对建筑工程质量安全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这些单位通常是与工程建设相关的主体,具备一定的专业资质和能力,且在工程建设过程中,负有保障工程质量和安全的法定职责。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然已经预见但轻信能够避免,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

  律师补充:

  所谓建设单位,是指以营利为目的,从事房地产开发和经营的企业或者是经国家有关部门审批,具有工程建设者的资格,能支付工程价款的其他单位。设计单位,是指专门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以及其他承担勘察设计任务的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是指从事土木建筑、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和建筑装饰装修等工程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建筑业企业。其中包括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施工承包企业。工程监理单位是指对建筑工程专门进行监督管理,以保证质量、安全的单位。

  “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国家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制定、发布的有关建筑工程质量标准的法律规定、章程规定的要求等行为。“降低工程质量”,是指违反操作规程粗制滥造、以次料充当好料、不实行严格的质量检测等行为。“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是指建筑工程交付使用后,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工程坍塌、断裂,造成人员伤亡或者交通工具倾覆等事故。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