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2022年11月,陈某向某银行贷款70万元,并以他名下的房产作为抵押。贷款发放后,陈某没有按期还款。2023年9月,银行把陈某起诉至槐荫区法院,要求偿还本息及违约金共计75万元,并请求就所抵押房产折价或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享有优先受偿权。然而,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陈某的妻子提出,房子是夫妻共同财产,丈夫抵押给银行的时候她毫不知情,因此银行无权处分这套房子。
法院审理:这起案件的争议焦点是银行是否依法取得了抵押权。陈某和他的妻子都承认欠款的事实,提出涉案房屋是婚后购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陈某妻子主张,在没有经过自己同意的情况下丈夫把房子抵押给银行,属于无权处分。陈某辩称,自己当时到银行办理贷款时抵押房屋,是瞒着妻子办理的,另外,他对银行也隐瞒了真实情况,声称自己单身,而且还签署了《单身声明》。银行认为,他们已经完成了抵押登记,也发放了贷款,主张自己是“善意取得”抵押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善意取得是指行为人无权处分他人财产,受让人取得该财产时出于善意,在满足一定的条件下,受让人依法取得该财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法律制度。《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在抵押中,同样适用这套规则,善意、合理价格、完成登记是三个必要条件。案涉房产是陈某在和妻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应当属于陈某和妻子的夫妻共同财产。陈某未经妻子同意,将案涉房产抵押给某银行,依法构成无权处分。银行确实完成了抵押登记,也支付了贷款,但在“善意”这一点上,法院认为银行并不构成善意。本案中,银行作为专业贷款机构,应对借款人的婚姻状况和抵押房屋权属尽到审慎审查义务。陈某虽提交《单身声明》,但该声明仅为个人承诺,不能作为唯一依据。现实生活中,不乏借款人为达目的而作虚假陈述。银行应同步审查家庭户口信息、征信资料等。本案中,银行仅查阅了陈某的个人户口页,未核实其家庭户口常住人口登记卡索引表,没有发现陈某已婚的事实,属于明显的审查疏忽,不能构成“善意”。最终,法院依法判决陈某偿还原告借款本金、利息及违约金,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