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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隐蔽工程验收有何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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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11:42:28

蒋昕赤

蒋昕赤 律师

四川兴蓉(重庆)律师事务所

  隐蔽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自检合格后以书面形式报监理人员和建设单位工程分管人员验收,并注明验收时间和内容。隐蔽工程验收必须由建设单位工程分管人员、监理人员、施工单位技术、质量负责人员及施工班组等共同验收,有必要时要有下一程序施工班组参加。隐蔽工程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员和工程分管人员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后,施工单位方可进行下一程序施工。隐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必须重新验收,合格后方可签署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允许下一程序的施工。隐蔽工程在未进行验收前,不得进行下道工序施工,若有违反验收制度,造成返工损失时,应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

  (四)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五)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方可交付使用。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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