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子女抚养是父母双方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子女由谁抚养、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每一个问题都可能成为家事纠纷的源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于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抚养费变更和抚养关系变更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对家庭生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面一起探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
离婚时,子女抚养是父母双方需要处理的重要问题,子女由谁抚养、应支付多少抚养费、如何支付抚养费等,每一个问题都可能成为家事纠纷的源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对于离婚协议约定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效力进行了明确,同时对于抚养费变更和抚养关系变更进行了规定,该条规定对家庭生活和司法实践具有重要指导意义,下面一起探讨对这一条款的理解。
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十六条呼应了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的立法精神,并在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离婚协议中关于一方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另一方不负担抚养费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还通过但书规定明确了抚养费变更和抚养关系变更的例外情形。最有利于子女原则是处理父母子女关系的最基本原则,该条但书规定则是最有利于子女原则的体现。第十六条通过“原则+例外”的立法技术,既尊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了离婚协议的严肃性,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又为子女保留了司法救济空间,保障了子女的合法权益。未成年人的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参与权等权利受法律保护,该规定也是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的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有力体现。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