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
被告人因患严重疾病不能出庭,法院首先得依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根据情况决定中止审理。中止审理超过六个月,被告人仍无法出庭时,才存在缺席审理的可能。
二是需经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同意才能恢复审理。
“法定代理人”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对无行为能力的被告人负有监护义务的人,如被告人的配偶、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这里的“近亲属”是指被告人的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姐妹。根据本条规定,只有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申请或者同意恢复案件审理,也就是放弃法庭审理的在场权时,才能缺席审理。
在符合以上两个条件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在被告人不出庭的情况下缺席审理。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规定的是“可以”,而非“应当”。这就赋予了人民法院一定的程序选择权,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缺席审理。
引用法条
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