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离婚案件要求法院调查对方名下银行信息,不予支持

#婚姻家事

970浏览

2025-06-19 10:44:28

张海龙

张海龙 律师

河北和泽律师事务所

  【裁判要旨】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2015年到2017年年末在所有银行的流水、调取佟某2018年后在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的申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应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虽相关法律亦规定了法院调取证据的情形,但法院在民事诉讼中行使的是调查权,而非侦查权,田某未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和线索,却要求法院调查佟某名下可能存在的所有银行卡和定期存单,为其主张尽可能的全面搜集证据,不符合民事诉讼双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宗旨和要义,故对该调取证据的申请不予支持。

  关于上诉人田某要求调取佟某父母工资收入、银行流水及鞍山市立山区水岸华府房子卖家的银行流水的申请,因该申请侵犯他人个人隐私,故对该项申请不予支持。

  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辽03民终441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某,男,1965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佟某,女,1968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鞍山市立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英杰,辽宁宇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田某因与被上诉人佟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不服鞍山市立山区人民法院(2021)辽0304民初483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田某的上诉请求:1、立山法院法官审判程序违法。2021年8月17日我起诉佟某用夫妻共同财产约70万元给她父母买房,同时我反复提交证据申请法院予以查实,法院不仅没有调取任何证据而且审限已超期一年,故意拖延,为对方做伪证创造条件,胡乱判案,程序违法。本人对立山法院判决不服,要求追讨佟某恶意隐匿的70万元。2、恳请法院调取详细全面的证据,重点调取佟某2015到2017年年末银行流水,看佟某账面上是否有大额款项转出到她父母的帐面上。这是本案的焦点所在。3、恳请法院调取佟某在2018年以后,在所有银行的定期存款情况,佟某父母是2018年卖的房子,卖房款项35万,她父母很有可能转给佟某,佟某不可能存活期,肯定是定期存款。再次强调一下,定期存款肯定存在,不能不调取。4、恳请法院调取佟庆臣及高庆玲的工资收入及银行流水详细情况,证明佟某父母没有这个购买能力。这个对本案很重要。

  5、要求驳回并推翻原判决,彻底撤销原审判内容,依法改判如下:a、佟某在立山法院两次开庭和中法两次上诉开庭都没判决、一直没有被处理的佟某的定期存款及支付宝存款和理财产品问题,应予以处理及追讨。b、在2018年离婚判决中判结的40万元,与佟某同期在交行提取的40.9万元其中漏判的0.9万元应予以追讨。c、佟某给她父母买房所用夫妻共同财产70万元应予以追讨。以上所述中法判决书写的明明白白,我有主张权利。本案主要涉及两个问题:一个是:最初提出的用恶意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买房给佟某父母,是2021年8月17日起诉的。另一个是:立山法院两次开庭和中法两次上诉开庭都没判决的增加的隐匿财产诉讼请求,其中主要涉及一直没有被处理的佟某的定期存款问题,是2022年5月19日提出的。按理说审判应该先重点审头一个,先提出的,是2021年8月17日起诉的。拖到2022年9月29日才开始审理,审限已经超期一年多了。这期间,我多次提出调取证据申请并根据法官的要求变更调取证据申请的内容及项目。这些在卷宗里应该都有。最初我只知道2017年9月佟某父母在立山区沙河街91栋18层48号水岸华府买了一所139平米的房子,开发商是佳兆业房屋动产公司。共有人是佟某的父母佟庆臣和高庆玲。是全款买的房,具体多少不详。因此起诉时我提交的申请要求调取购房发票及具体金额是多少。同时要求调查支付方式及二人2017年9月之前两年银行流水记录,看二人是否有购房能力。这个对本案很重要。我知道谁主张谁举证,但我也知道诉讼法司法解释(2022年最新版)第九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包括:(一)证据由国家有关部门保存,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无权查阅调取的;我能查到的我都查了,其他我查不到的应该属于以上所述这种情况,法院应该予以准许并调取。2022年3月6日在我不停地追问下,法官跟我说:不能给我调取,我问为什么,告诉我涉及第三人,我问是谁,告诉我是佟某的爸爸和妈妈。我问为什么你接到申请不马上告知我,而是半年后才告知我,她说对不起,我问她需要我怎么办,她告诉我再写个申请,我问她增加第三人行不行,说行,于是我就马上提交了增加第三人申请,同意了,并未说不行。之后法官一直说得到深圳总公司调取证据,后来又找各种借口迟迟不调取证据,最后2022年6月法官给我拿出一份购房协议,说佟某父母的房子是二手房,证据没有公章,是复印件,没有调查人与被调查人及记录人的签名及手印,当时我就提出是假的,是伪证,我查到的是2017年9月买的房,协议是10月11日签的,反常,有谁能先买房后签协议,说明做伪证。还有我到佳兆业查到的是北边的三座高层是2016-2017年开盘开始卖的,有谁刚刚买房就卖房子。我要求复印或拍照,法官不同意,说真假不定,需要质证,我当时就说法院调取的证据还有假的吗,第九十七条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进行。调查材料要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捺印或者盖章。法官拿给我的这些都没有。证据存疑。同期我根据二手房这一情况我再次提交调取证据申请,恳请法院全面调取1:佟庆臣及高庆玲在2017年9月买房时卖方的信息,查明当时交易真实确切的价格,肯定不只是51万元,如何付款,是谁出的钱,卖方收款账户转账记录能证明。2:弄清楚是否装修,还是毛坯,如果是毛坯房,还得计算装修费用。水岸华府物业说北边的三座高层是2016年到2017年开盘的,她爸她妈买的房就是这三座房当中的一个,卖方刚刚买到手不久,可能是因为是18层,觉得不吉利才卖的,不可能装修。3:查明佟庆臣及高庆玲在2016年到2017年俩人所有存款情况,是否足以支付购房款项。4:查明2010年佟庆臣与高庆玲俩人所有存款情况,当时我买商铺向她俩借了30万元,当时连毛钱都拿出来了,说全家只有这些了,如果是真实的,7年时间就凭空产生了70到80万元,两个鞍钢退休职工,靠退休金生活,还得旅游、摄影高消费,钱是从哪来的值得考虑。5:恳请法院查明佟某在2015年到2017年间是否有转钱到她妈她爸账面的记录,她贪污的灰色收入大约有30万元,没有入家里的账,包括我挣的钱大约有40万元,她都转移给她妈她爸了,她把纸质存单变成支付宝,然后把钱给转移出去了,时间应该就在这期间。以上这些为增加的补充调取证据申请,希望法院予以准许,其他申请仍然有效。2022年9月29日法官明知道审限已经超期一年多了,急急忙忙地开庭,开庭不是先审理购房这个案子,而是放在最后,草草地结案。当时法官只提供了佟某父母的购房协议和卖房协议,说明佟某父母是先买的房,再后卖自己的房子。其他我申请调取任何的证据都没有调取,比如:2022年6月12日调取证据申请中的第2、3、4项,以及佟某父母购房的房产档案、房证都没包含其中。尤其是佟某在这期间是否有大额支出到他父母或卖房人满娇娇。协议上有满娇娇的电话,打个电话,问问房子是否装修,当时具体多少钱,谁付的钱,怎么付的。这些法院及法官都没有调取。这些对本案很重要,将直接影响判决结果。当庭我就指出来,证据不充足,你怎么能做到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如果把这些证据调取齐全,摆到明面上,所有一切都清晰明了,说服力极强。结果在判决书开头就把我起诉状中的内容复述罗列如下:在我与佟某婚姻存续期间,起初所有存款都是以存单形式保存,写的都是佟某的名字,尽管都是她的名字,也属夫妻共同财产。2013年后,佟某突然将所有存单单方做主,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做主改存成支付宝。存单双方均可看到,电子版的支付宝只有她自己能看到,而我自己看不到,在我反复强烈要求变更回来的情况下,佟某很不情愿地用了好多年时间才于2017年年底,把支付宝上的存款又变成存单形式,写的还是她的名字,但这期间少了40万元左右。在婚姻存续期间,她在单位质检部工作,负责进料合格与不合格,权力非常大,供应商为了让产品合格,就不停地给她使钱,有3000元的有5000元的,这笔钱未进入家里的账,也未用于家里共同的生活花销。她的工资每月有8000元,告诉我只有5000元,而且只交给我5000元,隐匿了3000元,在离婚判决中她也是报的这个数额,在(2021)辽0304民初1299号庭审时法院调取佟某的工资流水显示为8000元。这三笔款项合计约有70多万元。在2017年9月份,佟某用这笔钱给她爸佟庆臣买一处水岸华府的139.43平米18层的房子(立山区沙河街91栋18层48号139.43平米),共有人是她妈高庆玲,而且是全款,无贷款。买房的事佟某一直没告诉我,也没跟我商量,我根本就不知道,是佟某私下动用夫妻共同财产买的,应该说她是用恶意隐匿的财产来买的房子。在法院的判决书中第7页最后一段这样写的:关于田某主张被告佟某用夫妻共同财产给其父母买房我院依法调取了佟某父母购房记录。该证据并不能证明佟某用夫妻共同财产为其父母买房产,侵害田某合法权益。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法官拿出来的只是购房协议,不是交易记录,明摆着不能说明佟某出资买房。该法院及法官调取的证据没有调取,法官心里最清楚,揣着明白装糊涂,最后一行,法官这样写的关于田某此项主张,除向本院申请调取证据外,庭审并未就其主张向本院提供其他书面证据予以佐证,其诉求无证据支持,故对原告该项诉求不予以支持。法官在此明明知道我申请了调取证据,证据申请的第5项:“恳请法院查明佟某在2015年到2017年间是否有转钱到她妈她爸账面的记录”就是想用这个证据来做佐证。这个对本案非常重要。法官没有调取这个证据,应该法院调取的证据,法院也没有调取,我自己无法调取我才申请法院为我调取证据的,法院不为我调取证据,我哪里来的的证据。庭审时由于佟某父母没有到场,而我申请增加佟某父母为第三人了,法官同意而且没有拒绝,也没有告知我不予以准许,当庭我提出来了她父母为什么不到场,在法官判决书第8页正数第三段这样写的:关于原告田某向本院提出追加被告佟某父亲佟庆臣、母亲高庆玲为第三人一节,本案为离婚后财产纠纷,第三人是否到场不影响案件事实的查清,案件处理结果与第三人无利害关系而且田某也未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参加诉讼的证据线索和理由,故本案不宜追加佟庆臣高庆龄为第三人。法官在此论述简直就是胡说八道,本案是因离婚后发现佟某用恶意隐匿的夫妻共同财产给她父母买房而引起的财产纠纷,涉及到被告父母为第三人,本人于2022年3月3日提交了追加第三人申请,当时我是问过了法官,她也同意了,同时没有告知我不予准许。现在经过了半年多时间,在庭审后判决中说:本案不宜追加佟庆臣高庆玲为第三人。简直就是胡说八道,就提出的田某未向本院提供第三人必须参加诉讼的证据线索和理由更是无稽之谈,我申请调取证据,法院没有调取,我哪来的证据,在此揣着明白装糊涂,颠倒是非,给自己胡乱判案找借口和理由,歪曲事实,瞒天过海,把证据不足的原因甩锅于我,对法院没有调取证据或调取证据不全面避而不谈,反而嫁祸于我,其真实目的是为掩盖法院为此收了我10800元诉讼费一年多,却不干人事的真相,我想不通,法官为什么不受人钱财替人免灾,为什么不为我调取证据。在判决书第8页倒数第2段法官在此这样写道:关于田某申请法院调取被告父母在九月份买房交易记录以及被告父亲佟庆臣母亲高庆玲工资及银行流水一节,买房交易记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我院予以调取,但佟庆臣高庆玲的工资及银行流水与本案没有关系,案件处理结果与该二人没有利害关系,工资及银行流水涉涉及个人隐私,不应予以调取。综上,据此判决:驳回原告田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原告田某承担。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综合本案当事人的诉辩请求和理由,归纳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被上诉人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隐匿财产从而导致离婚时未予分割。

  综上所述,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

  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800元,由上诉人田某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温馨提示:法律问题具有复杂性,细节可能影响结果。建议及时,获取专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