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重要的诉讼权利。依法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对于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准确的处理,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不在庭,不能自我进行辩护,委托辩护人或者指定辩护人辩护,对于被告人诉讼权利保障、案件公正审理具有重要意义。
法律规定了法律援助机构为缺席审判被告人指定辩护制度。
一是,人民法院缺席审判案件,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告人的近亲属可以代为委托辩护人。
二是,被告人及其近亲属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缺席审判案件的指定辩护是在被告人完全不在场的情况下进行的,被告人与指派律师之间没有会见,对案件了解不直接,在此情况下,辩护工作不能走过场,辩护律师应当尽职尽责,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被告人的诉讼权利。
对犯罪嫌疑人缺席的案件,在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及其近亲属也可委托辩护人,对于这个阶段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检察院不必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为其指派律师辩护,但应当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告知有权委托辩护人。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