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需根据是否超过批准期限来判断。对认定为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该按照其面积的建设、安装造价结合剩余期限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具体的补偿内容包括:
1、房屋价值的补偿。根据被征收临时建筑的市场价值或类似房地产的价格确定。
2、搬迁和临时安置的补偿。用于弥补因拆迁而产生的搬迁费用和临时居住费用。
3、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如果临时建筑用于生产经营,还应包括因拆迁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
临时使用土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不得在临时用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在结构上不得超过两层,在建筑用材上除工程特殊需要外,一般不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等耐久性结构形式。临时建设不得影响近期建设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实施以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临时建筑超过批准期限不拆除的,由所在地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可以并处临时建设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