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是国家追诉犯罪的案件,因此,在刑事诉讼的侦查、起诉、审判等各个阶段,有关机关履行代表国家追诉犯罪职责,应起主导作用。双方当事人无论是自行和解还是在有关机关主持下和解,都不能自行制作和解协议,而是需要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在听取当事人和有关人员意见的基础上,对和解进行审查。
主要是审查当事人是否自愿和解、有无被胁迫的情况以及和解的内容和形式是否合法合理,如有无过分索赔或赔偿不够、违反法律的内容等,并由有关机关主持制作和解协议,督促当事人双方严格按协议执行。
在和解的过程中,主持者应保持客观、中立,不得偏袒或欺瞒任何一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承认自己的罪行并真诚悔罪,认识到自己的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伤害,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被害人的谅解,双方最终就上述问题形成一致的意见,被害人自愿和解的,即达成和解。
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可以以书面形式交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审查,也可以以口头形式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陈述。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听取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发现任何一方采取暴力、胁迫、欺骗等方式使另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愿的基础上和解的,应当认定和解无效,和解过程有其他人参加的,还应当听取其他有关人员的意见。双方当事人如果是在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对双方当事人的自愿性进行确认,并审查和解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是否损害国家利害、社会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经审查,认为和解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达成且内容合法,符合本规定的条件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主持制作和解协议书,由双方签字,作为履行和解协议和依法从宽处理的依据。
和解协议中包含被害人表示不追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刑事责任意愿的内容的,对司法机关没有约束力。刑事责任的追究最终取决于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根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作出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以此作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理由。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