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就业市场中,入职体检是许多求职者踏入新岗位前必经的环节。然而,因体检报告中乙肝指标阳性而被用人单位拒之门外的事件屡见不鲜。
网友咨询:
员工入职体检乙肝阳性,单位能否不予录用?
律师解答:
我国法律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就业权益予以严格保护。乙肝病毒携带者只是携带病毒,并非处于发病传染期,与正常劳动者一样,在就业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乙肝病毒不经呼吸道或消化道传播,日常工作接触(包括共用办公用品、握手、聚餐等)不会导致传染。现代医学证实:乙肝病毒携带者肝功能正常时无需治疗,规范接种疫苗后接触者保护率达90%以上。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只有在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才能以乙肝阳性为由不予录用,但此类岗位范围极为有限,如食品生产经营、饮用水供应等,其他普通岗位不得以此为借口拒绝录用。
律师补充:
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遵循"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基本程序。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